宁阳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吴延瑞
9137092179037580XU
10000万元人民币
-
宁阳县城东街20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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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宁消审字﹝2022﹞008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宁阳县磁窑镇国家庄、西磁棚户区异地安置项目(配套幼儿园、养老服务中心)
2022-05-17
2099-12-31
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
宁审批投资字﹝2020﹞28号
新标准
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水土保持方案
2020-04-26
2099-01-01
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3
370921018009850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2022-12-29
2099-12-31
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4
宁消审字﹝2022﹞003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宁阳县磁窑镇国家庄、西磁棚户区异地安置项目配套
2022-01-21
2099-12-31
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5
9137092179037580XU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设立登记
2006-06-06
2099-12-31
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0921民初606号
原告
原告:
宁阳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
2000000
一、被告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宁阳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阳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04-02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0921民初605号
原告
原告:
宁阳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
16000000
一、被告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宁阳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阳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本金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900元由被告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04-02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0921民初607号
原告
原告:
宁阳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
13000000
一、被告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宁阳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阳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本金1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00元由被告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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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宁阳县金财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弘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
宁阳县人民法院
2018-03-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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