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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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18)豫0621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 | -- | 浚县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18〕豫0621民初217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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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浚环监表(2017)01号 | -- | 关于《鹤壁中鹤新能源研发有限公司新建15t/h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 | 0 | |
2 | 914106210954162009001V | 排污许可证 | 鹤壁中鹤新能源研发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延续 | 2023-01-09 | 2027-12-11 | 鹤壁市生态环境局 | |
3 | 浚发改能评备[2015]003号 | -- | 电:30万KW/H折合36.8吨标准煤 水:0.06万m³/年 折合0.06吨标准煤 | -- | -- | 0 | |
4 | 浚环监表(2017)25号 | -- | 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 | -- | -- | 浚县环境保护局 | |
5 | 浚环监表(2016)15号 | -- | 关于《鹤壁中鹤新能源研发有限公司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 | 0 | |
6 | 浚发改能评备[2016]012号 | -- | 电:40万KW/H折合49.16吨标准煤 水:0.5万吨 折合0.428吨标准煤/年耗能量 | -- | -- | 0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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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豫0621执恢5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2-03-08 |
2 | 合同纠纷 | (2020)豫0621执1627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申请执行人济源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请求。
若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0-12-2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621执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0-07-30 |
4 | 合同纠纷 | (2019)豫06执9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鹤新能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材国际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19-12-24 |
5 | 合同纠纷 | (2019)豫0621执43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鹤壁中鹤新能源研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19-11-11 |
6 | 合同纠纷 | (2019)豫06执保14号 | 其他 | - | -- | 本案部分保全 | 2019-06-28 |
7 | 其他 | (2018)豫0621民初217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鹤壁中鹤新能源研发有限公司,河南中鹤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00000 | 一、被告鹤壁中鹤新能源研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18年5月10日前的利息损失为1110961.78元,此后的利息损失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中鹤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648元。由原告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91元,被告鹤壁中鹤新能源研发有限公司负担35557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作为执行内容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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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豫06民初3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鹤壁中鹤新能源研发有限公司 |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