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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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4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08-14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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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沪0120民初1955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亚华食品厂 被告: X某某 | -- | 本院按原告上海亚华食品厂撤回起诉处理。 | 2018-01-31 |
2 | 合同纠纷 | (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100号 | 被告 | - | 270000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友意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华食品厂就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工业区六团公路336号房屋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涉及两幢平房部分无效、其余部分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友意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工业区六团公路336号房屋并将上述房屋归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华食品厂;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友意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华食品厂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日止,按每年人民币180,000元计算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友意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华食品厂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金人民币90,000元;
五、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友意事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亚华食品厂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4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友意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友意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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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用合同纠纷 | (2018)沪0120民初1955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亚华食品厂 被告: X某某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18-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