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李文杰
914102216905574037
1500万元人民币
-
杞县西区经二路中段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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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5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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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1
--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截至2022年7月11日,被告张彩霞、王秀建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息合计605237.16元【其中本金570000元以及截至2022年7月1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5237.16元】,及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张彩霞、王秀建的上述欠款分四期偿还,于2022年12月20日之前清偿完毕。其中第一期至第三期:被告张彩霞、王秀建夫妇自2022年9月至2022年11月于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15万元(合计45万元)。第四期:被告张彩霞、王秀建夫妇于2022年12月20日前结清剩余本金12万元和截止2022年7月11日的利息2975.36元、罚息32111.22元、复利150.58元,及自2022年7月1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罚息、复利(以银行系统显示的数据为准); 三、被告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陈玉东、李霞、李文杰、刘汉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26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696元,由被告张彩霞、王秀建、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陈玉东、李霞、李文杰、刘汉丽负担,并于2022年8月2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五、被告张彩霞、王秀建、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陈玉东、李霞、李文杰、刘汉丽如未依约履行,则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行有权对剩余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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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5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2023-03-09
〔2022〕豫0205民初1342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截至2022年7月11日,被告潘海启、陈秀兰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46819.87元,及2022年7月12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被告潘海启、陈秀兰于2022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截至2022年7月11日的利息3405.37元、罚息43242.16元、复利172.34元;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9月20日所欠利息于2022年9月20日前清偿完毕;(以银行系统显示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潘海启、陈秀兰自2022年10月起至2023年12月止于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金2万元(合计30万元)优先扣划贷款利息剩余款项用于归还贷款本金。2024年1月20日前结清剩余本金 55万元以及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银行系统显示的数据为准)。 三、 被告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陈玉东、李霞、李文杰、刘汉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8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潘海启、陈秀兰、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陈玉东、李霞、李文杰、刘汉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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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5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2023-03-09
〔2022〕豫0205民初1343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截至2022年7月11日,被告张自毫、刘巧云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853585.43元及罚息43244.39元、复利9.8元,及2022年7月12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被告张自毫、刘巧云于2022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截至2022年7月11日的罚息43244.39元、复利9.8元;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9月20日所欠利息于2022年9月20日前清偿完毕;(以银行系统显示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张自毫、刘巧云自2022年10月起至2023年12月止于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金2万元(合计30万元)优先扣划贷款利息剩余款项用于归还贷款本金。2024年1月20日前结清剩余本金 553585.43元以及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银行系统显示的数据为准)。 三、被告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陈玉东、李霞、李文杰、刘汉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8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自毫、刘巧云、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陈玉东、李霞、李文杰、刘汉丽承担。 五、如被告张自毫、刘巧云、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陈玉东、李霞、李文杰、刘汉丽任意一期未履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可对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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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4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2023-03-09
〔2022〕豫0205民初1341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本金1200000元
--
杞县人民法院
2023-02-01
〔2020〕豫0221民初794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95590元及利息
--
杞县人民法院
2022-10-12
〔2021〕豫0221民初3311号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0221执恢99号
2023-02-01
(2020)豫0221民初794号
杞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豫0221执恢523号
2022-10-12
(2021)豫0221民初3311号
杞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5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0848300
(2024)豫0221执1269号
杞县人民法院
2024-04-03
2
372000
(2024)豫0291执恢93号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2024-01-17
3
379330
(2024)豫0221执156号
杞县人民法院
2024-01-12
4
909557
(2024)豫0221执155号
杞县人民法院
2024-01-12
5
894399
(2024)豫0221执157号
杞县人民法院
2024-01-12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杞税)许准字﹝2022﹞第(329)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2-02-25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杞县税务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221民初331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C某某,L某某,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
895590
一、被告C某某、L某某、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C某某借款895590元及利息(利息以895590元为基数,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利息按照年利率17%计算);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48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9645元,被告C某某、L某某、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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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221执32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豫0221执3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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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豫02民终1892号
上诉人
-
297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60元,由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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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豫0221民初794号
被告
原告:
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
1500000
一、被告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6日,借款利息按本金2000000元,月利率12‰计算,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4月1日,逾期利息按本金1500000元,年利率24﹪计算,2016年4月2日至下余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逾期利息按本金1500000元,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33元,减半收取计16117元,由被告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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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豫0221民初58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L某某,C某某,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0-03-16
6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豫0221民初60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C某某,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0-03-16
7
合同纠纷
(2018)豫0221民初2356号
被告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
被告:
杞县鑫灿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杞县恒正实业有限公司,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王永志,Z某某,李娜,陈玉东
234143.75
一、被告杞县鑫灿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借款利息234143.75元; 二、被告杞县恒正实业有限公司、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L某某、C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812元,由被告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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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告:
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4-01-12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豫0221民初5193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
杞县人民法院
2023-10-17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豫0221民初5193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
杞县人民法院
2023-10-17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豫0221民初5193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L某某,W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
杞县人民法院
2023-10-17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
杞县人民法院
2023-10-17
6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221民初2887号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C某某,L某某,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
杞县人民法院
2021-07-30
7
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0221民初794号
被告
原告:
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杞县中储实业有限公司
杞县人民法院
2020-05-1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