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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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粤0605民初25066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社区东秀经济联合社 被告: L某某 | -- |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社区东秀经济联合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46.7元(原告已预交50093.4元)。原告多预交25046.7元,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退回予原告。 ...更多 | 2023-01-17 |
2 | 合同纠纷 | (2022)粤0605执4377号之三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7-13 |
3 | 合同纠纷 | (2021)粤0605民初15915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社区东秀经济联合社 被告: L某某 | 877762 | 一、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634854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社区东秀经济联合社;
二、被告L某某应支付以46936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日起,各以195972元为本金分别从2020年4月11日、2020年7月11日、2020年10月11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社区东秀经济联合社,本项随上述第一项清;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社区东秀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1373.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社区东秀经济联合社负担878.61元,被告L某某负担1049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用1049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12 |
4 | 合同纠纷 | (2021)粤06民终609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90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905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90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社区东秀经济联合社与佛山市南海区车皇达二手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的《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租期20年以内的部分于2020年4月21日解除;
四、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社区东秀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8033.76元(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社区东秀经济联合社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546.72元,均由佛山市南海区车皇达二手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4-29 |
5 | -- | (2019)粤0605民初29057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经济联合社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车皇达二手汽车有限公司 | 2603951.54 | 一、确认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经济联合社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车皇达二手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的《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21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车皇达二手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第一项《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返还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经济联合社;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车皇达二手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的租金共2742600元及自2020年4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上述第二项的租赁物日止的租金、使用费[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20日每月274260元(2021年1月无需支付使用费),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每月301686元,2024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20日每月331854.6元,2027年4月21日至2030年4月20日每月365040.06元,2030年4月21日至2033年4月20日每月401544.07元,2033年4月21日至2036年4月20日每月441698.48元,2036年4月21日至2039年4月20日每月485868.33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经济联合社;
四、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车皇达二手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月2000元支付2019年8月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上述第二项的租赁物日止的卫生费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经济联合社;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计48033.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04 |
6 | -- | (2019)粤0605民初29025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经济联合社 被告: 佛山市南海华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某1,L某某 | 1583281.69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华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与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经济联合社于2009年6月28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项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工业区内除11个分租户使用的6493.08平方米厂房、675平方米场地外的厂房及办公生活区、场地、道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经济联合社;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华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23日的租金和使用费1317713.78元及自2020年3月24日起按81398.92元/月的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经济联合社;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华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逾期支付使用费的利息(详见附表)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经济联合社;
四、被告佛山市南海华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经济联合社;
五、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经济联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74676.44元,减半收取计37338.22元(原告已预交84168.99元),由被告华捷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84168.99元诉讼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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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粤0605民初25066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社区东秀经济联合社 被告: L某某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2-11-23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605民初15608、15915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社区东秀经济联合社 被告: L某某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10-12 | |
3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605民初15915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社区东秀经济联合社 被告: L某某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10-12 | |
4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6民终609号 | 被上诉人 | -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5 | |
5 | -- | (2019)粤0605民初29025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经济联合社 被告: 佛山市南海华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5-29 | |
6 | -- | (2019)粤0605民初29025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东秀经济联合社 被告: 佛山市南海华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