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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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黄岛)登记内变字﹝2019﹞第013479号 | 关于青岛四季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 关于青岛四季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 2099-12-31 | 2099-12-31 |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青黄岛)登记内变字﹝2016﹞第015379号 | 关于青岛四季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 关于青岛四季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 2099-12-31 | 2099-12-31 |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370211230116360 | -- | 一般经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及设计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花卉苗木种植;建筑材料零售批发。(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更多 | -- | 2099-12-31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4 | (青黄岛)登记内变字﹝2018﹞第008676号 | 关于青岛四季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 关于青岛四季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 2099-12-31 | 2099-12-31 |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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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黄民初字第8880号 | 原告 | 原告: 青岛颐园春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75000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青岛颐园春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共计20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青岛颐园春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共计73010元。
上述一至二项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应付款账号:13010104000586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胶南市支行;收款单位:胶南市人民法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8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