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濠酒店(韶关)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民营企业
曾雪金
91440229075073394A
10万元人民币
-
翁源县龙仙镇建设一路593号、59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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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9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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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0160210600302】。一、被告韶关维纳连锁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立即在其歌曲库中删除侵犯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以下歌曲∶1《痛并快乐着》等177首歌。(详见判决书)二、限被告韶关维纳连锁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62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0元,被告韶关维纳连锁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430元。
...更多
--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0
〔2020〕粤民终2129号

信用中国 1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4000022201573335
新标准
工商登记信息
服务:旅馆业(国内旅客);卡拉OK;沐足;小型餐馆;零售:烟、酒、食品。
2022-08-24
2099-12-31
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梯11粤FJ0314(19)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名称变更
2023-06-05
2099-12-31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44000022100040209
新标准
工商登记信息
服务:旅馆业(国内旅客);卡拉OK;沐足;小型餐馆;零售:烟、酒、食品。
2021-01-26
2099-12-31
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44000062300022045
新标准
工商登记信息
服务:旅馆业(国内旅客);卡拉OK;沐足;小型餐馆;零售:烟、酒、食品。
2023-01-06
2099-12-31
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44000062301773602
新标准
工商登记信息
变更登记
2023-07-18
2099-12-31
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44000022000736780
新标准
工商登记信息
服务:旅馆业(国内旅客);卡拉OK;沐足;小型餐馆;零售:烟、酒、食品。
2020-09-23
2099-12-31
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
44000022000636419
新标准
工商登记信息
服务:旅馆业(国内旅客);卡拉OK;小型餐馆。零售:烟、酒、食品。
2013-07-29
2099-12-31
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
44000062400040170
新标准
工商登记信息
变更登记
2013-07-29
2099-12-31
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9
44000062400120914
新标准
工商登记信息
变更登记
2013-07-29
2099-12-31
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1600075194
新标准
工商登记信息
服务:旅馆业(国内旅客);卡拉OK;小型餐馆。零售:烟、酒、食品。
2016-07-12
2099-12-31
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粤02执63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1-12-16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416号
被告
原告:
翁源县合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振球,翁源县帝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1000000
一、被告L某某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翁源县合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从2014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按普通程序的标准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或者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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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1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229民初373号
原告
原告:
帝濠酒店(韶关)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H某某
翁源县人民法院
2024-04-09
2
--
(2024)粤0229民初373号
原告
原告:
帝濠酒店(韶关)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H某某
翁源县人民法院
2024-04-09
3
--
(2024)粤0229民初373号
原告
原告:
帝濠酒店(韶关)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H某某
翁源县人民法院
2024-04-09
4
--
(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416号
被告
原告:
翁源县合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翁源县帝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L某某
翁源县人民法院
2015-12-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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