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力雄元丰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李雄
911306066677428381
5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黄庄通城大街9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2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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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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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申请人李雄、杨旭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借款本金425350.48元,利息、罚息共29268.8元(暂计至2021年7月13日;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对抵押物即被申请人杨旭静名下位于保定市三丰中路336号9-1-501号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申请人李雄、杨旭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律师费4808元。 被申请人李雄、杨旭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违约金45000元。 被申请人张平、被申请人保定市力雄元丰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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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8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2023-09-11
〔2021〕冀0606民初8315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依据裁决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2021-11-06
〔2021〕穗仲案字第21140号
3
被执行人
其他
--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2021-11-06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2-07-20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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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4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部分未履行
(2023)冀0606执恢802号
2023-09-11
(2021)冀0606民初8315号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冀0606执3805号之六
被执行人
-
--
终结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21140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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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保定市卓越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保定市力雄元丰商贸有限公司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12-29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冀0606民初831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被告:
Z某某,L某某,Y某某,保定市力雄元丰商贸有限公司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2021-09-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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