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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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7050914﹞公司补﹝换﹞照﹝2020﹞第07210002号 | 公司补(换)照 | 公司补(换)照 | 2013-06-08 | 2099-12-31 |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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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苏0706执恢32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2285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更多 | 2016-08-29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5)海执字第03351号 | 申请人 | - | --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22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5-11-14 |
3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5)海民初字第02285号 | 原告 | 原告: 连云港晶宽达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振泰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张兴桥,连云港新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14600 | 一、被告连云港新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连云港晶宽达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14600元;
二、被告连云港振泰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连云港晶宽达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给付上述工程款;
三、驳回原告连云港晶宽达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新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5-08-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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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114民初6780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卡力福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晶宽达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Z某某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19-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