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郑燕君
91330701725117169X
1056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兰溪街1140号二单元301室(自主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4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2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702200827658742148
新标准
330702200827658742148
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8-27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7民终3110号
上诉人
-
114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上诉人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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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702民初1978号
原告
-
280722.6
一、原告(反诉被告)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继续履行招投标文件及《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的义务(三、合同条款第8条甲方责任第1、9项等土建内容除外),原告(反诉被告)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营房建设项目无机房客梯安装施工完毕,(反诉原告)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按《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总价246000元依付款条件支付; 二、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另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34722.6元(其中15000元于电梯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4元(已减半),由原告(反诉被告)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89元,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负担1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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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金婺商初字第01230号
原告
原告:
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益阳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73133
准许原告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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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702民初1978号
原告
原告:
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06-0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702民初1978号
原告
原告:
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04-1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702民初1978号
原告
原告:
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04-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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