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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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702200827658742148 | 330702200827658742148 | 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08-27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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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7民终3110号 | 上诉人 | - | 114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上诉人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1-0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702民初1978号 | 原告 | - | 280722.6 | 一、原告(反诉被告)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继续履行招投标文件及《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的义务(三、合同条款第8条甲方责任第1、9项等土建内容除外),原告(反诉被告)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营房建设项目无机房客梯安装施工完毕,(反诉原告)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按《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总价246000元依付款条件支付;
二、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另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34722.6元(其中15000元于电梯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4元(已减半),由原告(反诉被告)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89元,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负担1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3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1230号 | 原告 | 原告: 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益阳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73133 | 准许原告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更多 | 2015-12-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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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702民初1978号 | 原告 | 原告: 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0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702民初1978号 | 原告 | 原告: 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16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702民初1978号 | 原告 | 原告: 金华市华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