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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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县政府授权投资的国有资本经营,开展融资、市政投资、土地储备、民生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凡涉及行政许可凭许可经营)** ...更多 | -- | 2009-03-09 | 南阳市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地字第411321202400002号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南召县闫沟城中村改造项目 | 2024-01-03 | 2025-01-03 | 南召县自然资源局 | |
3 | 2209-411321-04-05-972809 | 关于对南召县云阳镇鸭河口上游河道可持续发展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河道清淤疏浚、新建生态步道、新建生态护岸、新建人工湿地;其中清淤工程25.7万立方米,新建生态步道12.1公里,新建生态护岸7.8公里,新建人工湿地0.11平方公里。 ...更多 | 2022-09-25 | 2025-09-25 | 南召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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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豫1321执恢28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张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张宛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2-08-23 |
2 | 合同纠纷 | (2021)豫1321执恢58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12-10 |
3 | 合同纠纷 | (2020)豫1321执109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0-12-18 |
4 | 合同纠纷 | (2020)豫1321民初1809号 | 原告 | 原告: 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南阳旭祥卡半尼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宇耀靓丽丝实业有限公司,张金普,C某某持 | 6670151 | 准许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245.53元,由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更多 | 2020-12-07 |
5 | 合同纠纷 | (2019)豫1321民初1717号 | 原告 | 原告: 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路洪昌,Z某某,W某某,Z某某,路鸿雁 | 10110000 | 一、被告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截止至2019年5月7日的利息131万元,并自2019年5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8‰计算本金400万元的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80万元。
三、被告南阳天畅机电有限公司和Z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36元,由被告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16 |
6 | 合同纠纷 | (2019)豫1321民初1743号 | 原告 | 原告: 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 | -- | 查封被告南召县林昌药业有限公司在南召县产业集聚区的厂区土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8-13 |
7 | 合同纠纷 | (2019)豫1321民初1717号 | 申请人 | - | -- |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召00129354、召00129752、召00129753、召00129351、召00129751、召00129755、召00129786、召00129754、召00129353、召00130959、召00130960、召00130958、召00130955、召00130957、召00130954、召00130953、召00130956、召00130951、召00130952的19套房屋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5-08 |
8 | 合同纠纷 | (2018)豫1321民初2666号 | 被告 | 原告: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C某某,C某某,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14400 | 准许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16元元,减半收取计2258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0-10 |
9 | 合同纠纷 | (2018)豫1321执294号之三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8)豫1321执294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期间自约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8-22 |
10 | 合同纠纷 | (2017)豫1321民初1719号 | 原告 | 原告: 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南召华腾实业有限公司,南召县县直幼儿园,C某某,陈安洲,W某某,Z某某,X某某 | 2424300 | 被告南召华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8.1‰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被告南召华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40万元、逾期利息24300元,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南召华腾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的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总计不得超出年利率的24%。
被告C某某、C某某、W某某、Z某某、X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南召县县直幼儿园分园不承担还款责任。
以上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680元由被告南召华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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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1321民初1717号 | 原告 | 原告: 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2019-08-27 | |
2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7)豫1321民初1719号 | 原告 | 原告: 南召县金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南召华腾实业有限公司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2017-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