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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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5842015﹞登字﹝2022﹞第06100367号 | 登字 | 登字 | 2018-07-24 | 2099-12-31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吴市监特﹝2021﹞R351号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决定书 |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许可 | 2021-07-19 | 2099-12-31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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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583民初3863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小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同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 292500 | 一、被告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小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小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同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5942元,减半收取2971元由被告同度公司负担。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71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负担的2971元交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XXXXXX2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1-04-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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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苏0583民初3863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小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同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度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