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341100000127500731 | -- | 中型餐馆(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4月14日),生态旅游开发服务,农作物种植及销售,畜牧、水产养殖及销售,经果林种植及销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2099-12-31 | 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追偿权纠纷 | (2020)皖1125执1896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7091649.29 | 冻结被执行人S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91649.2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08-05 |
2 | 追偿权纠纷 | (2020)皖1125民初1665号 | 被告 | 原告: 定远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定远县九连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孙成友,Z某某,沈华勤,W某某,W某某,L某某 | 17058206.58 | 一、被告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定远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偿还的代偿款6933103.29元,并自2020年2月18日起以6933103.2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
二、如被告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定远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工业园区兴隆路13号的库房(2018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13464、2018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13468)、位于定远县定城镇定西村中心组二组154号的厂房(房地权证字第××)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有权在其债权范围内对S某某、W某某所有的定远县九连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300万元股权行使质押权,并就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三、被告S某某、Z某某、S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定远县九连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S某某、Z某某、S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定远县九连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定远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96000元,并自2018年11月8日起以9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担保费还清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4元,由被告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S某某、Z某某、S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定远县九连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29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9)皖1125民初6630号 | 被告 | 原告: 定远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孙成友,Z某某,L某某,M某某,沈华勤,W某某,W某某,定远县九连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3624209.29 | 一、被告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定远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偿还的代偿款3624209.29元,并自2019年10月25日起以3624209.29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
二、如被告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定远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S某某、Z某某所有的位于定城镇定西村中心组二组154号、城镇定西村中心组二组154号二层的房屋(皖2016定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007号、0007008号、0007011号、0007010号)、S某某、W某某所有的位于定城镇南环路139号2幢西1室、定城合蚌路伟华新天地小区3、4幢D16室、D15室、定城镇迎宾路299号407室的房屋(皖2016定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022号、0007023号、0007036号、0007034号)、W某某所有的位于定城合蚌路伟华新天地小区3、4幢D13室、D14室的房屋(皖2016定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024号、0007025号)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
三、被告S某某、Z某某、L某某、S某某、W某某、W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S某某、Z某某、L某某、S某某、W某某、W某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定远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94元,由被告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S某某、Z某某、L某某、S某某、W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追偿权纠纷 | (2020)皖1125民初1665号 | 被告 | 原告: 定远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定远县九连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S某某,Z某某,S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2020-04-29 |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9)皖1125民初6630号 | 被告 | 原告: 定远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S某某,Z某某,L某某,M某某,S某某,W某某,W某某,定远县九连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