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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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赣0702刑初54号 | 被告 | - | 1010000 | 一、被告单位江西森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单位赣州众立金属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Z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7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四、被告人Z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27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
五、被告人H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
六、将被告人Z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6万元及被告人Z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未移送的其他退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更多 | 2021-01-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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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2020)赣0702刑初54号 | 其他 | -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
2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2020)赣0702刑初54号 | 其他 | -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