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森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张江华
9136072135212252XK
3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梅林大街19-1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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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赣0702刑初54号
被告
-
1010000
一、被告单位江西森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单位赣州众立金属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Z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7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四、被告人Z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27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 五、被告人H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 六、将被告人Z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6万元及被告人Z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未移送的其他退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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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20)赣0702刑初54号
其他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1-01-26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20)赣0702刑初54号
其他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0-11-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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