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久德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桢
91130404571334151C
500万元人民币
-
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96号6-3-1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2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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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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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浙0108执2081号
2019-07-01
(2017)浙0108民初7398号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冀04执25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0-09-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108执208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浙0108执20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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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3
其他
(2017)冀0403财保191号
被申请人
-
9669514.41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669514.41元或查封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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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4
其他
(2015)丛民保字第123号
申请人
-
200000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二、立即查封担保人T某某名下位于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友谊路16号园丁小区11-5-3号房产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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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108民初7398号
被告
原告: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久德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05-0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108民初7398号
被告
原告: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久德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01-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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