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朱桂娟
91321112MA1WUBP27A
6666万元人民币
-
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驸马花园20幢503室
江苏传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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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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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江苏传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根据《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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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22年7月28日8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蔡磊、蒋名明在巡查中发现,江苏传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西路G89施工工地生活区设置的收集容器出现污损,涉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拍照取证,你单位设置的收集容器出现污损数量为1个,不符合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你单位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城法六〔2022〕132582号),责令你单位于当日9时30分前将污损的收集容器及时更换。当日9时30分,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2年7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2年7月28日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3.2022年7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根据《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一项未履行。鉴于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至交通银行(地址:六合区龙池路333号六合市民中心),按照南京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备注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区信访局1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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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07-28
宁城法六〔2022〕260050号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201109959038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行政确认
02+L3Q118机动车登记行政确认
2020-11-09
2099-12-31
镇江市公安局
2
新标准
--
企业登记
--
2099-12-31
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苏﹞JZ安许证字﹝2019﹞002396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延期申请)
2022-05-12
2025-07-2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11210332﹞公司变更﹝2020﹞第05060007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18-07-06
2099-12-31
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徒税﹞许准字﹝2019﹞第﹝216706﹞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于2019年10月16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9年10月16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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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6
1200918662801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行政确认
02+LB252G机动车登记行政确认
2020-09-18
2099-12-31
镇江市公安局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3)苏1112民初339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苏传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2023-11-13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3)苏1112民初338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传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2023-11-13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3)苏1112民初337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传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2023-11-13
4
劳务合同纠纷
(2023)苏1112民初338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传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2023-11-13
5
劳务合同纠纷
(2023)苏1112民初337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传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2023-11-13
6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3)苏0613民初666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苏传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3-09-11
7
劳务合同纠纷
(2023)皖1623民初3122号
其他
-
利辛县人民法院
2023-04-25
8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苏0105民初18583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传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03-02
9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苏0105民初6692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江苏传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06-10
10
劳动争议
(2020)苏0302民初4313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传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12-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