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

正常 西南
慕熙玮
125200004292468120
4639万元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112号贵州煤田科技中心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共2类资质,分别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勘查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5

    供应商 6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7

    中标 6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4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1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黔自然资审批函﹝2024﹞99号
新标准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办理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资质新立申请事项的通知
同意
2024-01-18
2029-01-18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
黔自然资审批函﹝2023﹞1070号
新标准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准予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决定书
准予
2023-11-20
2023-11-20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3
黔自然资审批函﹝2023﹞357号
新标准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准予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决定书
准予
2023-05-12
2023-05-12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4
﹝黔﹞FM安许证字﹝2022﹞A0019
新标准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准予许可
2022-10-27
2025-10-26
贵阳市应急管理局
5
黔自然资审批函﹝2023﹞358号
新标准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准予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决定书
准予
2023-05-15
2023-05-15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6
黔自然资审批函﹝2023﹞177号
新标准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准予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决定书
准予
2023-03-17
2023-03-17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7
黔自然资审批函﹝2023﹞222号
新标准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准予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决定书
准予
2023-03-28
2023-03-28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8
﹝黔﹞FM安许证字﹝2023﹞A0006
新标准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准予许可
2022-10-27
2025-10-26
贵阳市应急管理局
9
省编办发﹝1999﹞143号
新标准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为国家建设提供地矿勘察服务。固体矿产勘查 气体矿产勘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
2023-02-14
2028-02-14
贵州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10
黔自然资审批函﹝2023﹞107号
新标准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申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准予
2023-02-20
2023-02-20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黔8601执26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Z某某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发现被执行人Z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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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2
合同纠纷
(2019)黔8601民初632号
原告
原告: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
被告:
Z某某,贵州桐鼎宸餐饮有限公司,王淑娟
3167762.51
解除原告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与被告Z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及2019年2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Z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25日的租金1517440元及违约金132882.51元,并以151744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违约金,直至欠付租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2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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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3
承揽合同纠纷
(2018)黔0303执2647号
申请人
-
1000000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徐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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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4
承揽合同纠纷
(2017)黔0303民初615号
原告
原告: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
被告:
贵州徐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
965885
一、被告贵州徐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报酬96588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5年5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0元,由贵州徐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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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022)黔0115民初4226号
原告
原告: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
被告:
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普安县三板桥麒麟煤矿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2022-07-28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黔8601民初632号
原告
原告: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勘察研究院
被告:
W某某,Z某某,贵州桐鼎宸餐饮有限公司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2019-12-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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