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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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06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5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6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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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06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05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6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07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8-12-10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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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营业执照办理 | 有限公司变更 | 2018-12-25 | 2099-12-31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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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06执249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1-06 |
2 | 其他 | (2018)苏0506民初7412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市联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神海塑胶有限公司 | 257000 | 被告苏州神海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联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257000元。
上述履行款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4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26元,原告苏州市联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107元,被告苏州神海塑胶有限公司负担4919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更多 | 2019-05-31 |
3 | 其他 | (2017)苏0506执504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05-04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06民初6412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神海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9093.41 |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神海塑胶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9093.41元。
上述履行款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2×××4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9-29 |
5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苏0506民初5102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神海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元弘鑫模具有限公司 | 5600 | 被告苏州市元弘鑫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神海塑胶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5600元及以此款为本金自2017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苏州市元弘鑫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8-10 |
6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苏0506民初469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苏州神海塑胶有限公司 | 10000 | 准予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Z某某负担。 ...更多 | 2017-07-17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06民初3173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神海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良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18436.35 | 被告苏州良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神海塑胶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8436.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1元,由被告苏州良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6-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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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06民初7412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市联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神海塑胶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9-05-3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06民初7412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市联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神海塑胶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9-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