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秋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殷亚
91320382MA1T68A97L
1万元人民币
-
邳州市官湖镇科技木业城A12-12-15#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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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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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2-07-07
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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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1
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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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22-09-01
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0 月n 27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0 月n 27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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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邳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
91320382MA1T68A97L
新标准
徐州秋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建筑材料、五金、日用品、服装、鞋帽、箱包、文化用品、玩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工艺品、包装材料、化妆品、纸制品、家具、木材、木制品、卫生洁具、皮革制品、健身器材、电子产品、通信设备、珠宝首饰、电动工具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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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2037-10-25
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邳国税 许受字 〔2017〕 第48 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0 月n 27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0 月n 27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99-12-31
邳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4
邳国税 许变更准字 〔2017〕 第60 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0 月n 27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0 月n 27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99-12-31
邳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沪民终43号
上诉人
-
20682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46元,由上诉人徐州秋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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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2
其他
(2019)沪72民初2159号
原告
-
2068250
一、对原告(反诉被告)徐州秋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反诉被告)徐州秋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汇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10766.80美元; 三、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汇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反诉被告)徐州秋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徐州秋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徐州秋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19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汇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3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徐州秋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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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21)沪民终43号
原告
原告:
徐州秋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汇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3-03
2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9)沪72民初2159号
原告
原告:
徐州秋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汇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海事法院
2020-04-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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