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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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4民初7661号民事判决;
二、黑龙江省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红城小区四栋1单元121室、122室、123室、124室的4个车库交付马秉卉使用;
三、黑龙江省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配合马秉卉办理上述4个车库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黑龙江省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秉卉支付逾期交付车库的违约金(以136 0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五、马秉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136 012元;
六、马秉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购房款利息,以136 0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6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
七、驳回马秉卉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黑龙江省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19〕黑01民终4985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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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黑民再200号 | 申请人 | -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1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黑01民终4985号 | 被上诉人 | -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