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俊衡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李国华
91430400MA4M2CTJ8N
300万元人民币
-
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33号香江城市花园15栋1703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6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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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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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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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3-07-14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
--
--
2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2-07-15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
--
--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湘04民再79号
被告
-
7132571.43
一、维持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6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6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原审被告T某某、L某某、L某某、衡阳俊衡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T某某、L某某、L某某、衡阳俊衡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已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原审被告L某某追偿; 四、驳回被申请人华融湘江衡阳长丰支行对再审申请人欧阳伟生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1728元,减半收取30864元,由原审被告L某某、T某某、L某某、L某某、衡阳俊衡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再审受理费61728元,司法鉴定费 12900元,共计74628元,由被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长丰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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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2
合同纠纷
(2020)湘0406执恢224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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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3
合同纠纷
(2020)湘04民申108号
被告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0-09-25
4
合同纠纷
(2020)湘0406执3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作出的(2019)湘0406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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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5
合同纠纷
(2019)湘0406民初1220号
其他
原告: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长丰支行
被告:
L某某
--
本院(2019)湘0406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18行“2018年”补正为“2019年”;第9页第13行后另起一段补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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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6
合同纠纷
(2019)湘0406民初1220号
被告
原告: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长丰支行
被告:
李国华,T某某,Z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欧阳伟生,衡阳俊衡贸易有限公司
7132617.81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长丰支行贷款本金700万元,利息132617.81元(截止2019年4月1日),及2018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清偿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5%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T某某、L某某、L某某、欧阳伟生、衡阳俊衡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T某某、L某某、L某某、欧阳伟生、衡阳俊衡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已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L某某追偿; 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长丰支行对被告Z某某、C某某提供担保的雁峰区南郊大厦*号*栋*室房屋(房权证号: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号;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号;),有权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以上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Z某某、C某某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L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长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28元,减半收取30864元,由被告L某某、T某某、Z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欧阳伟生、衡阳俊衡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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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湘0406民初1220号
被告
原告: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长丰支行
被告:
L某某,T某某,Z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O某某,衡阳俊衡贸易有限公司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2019-07-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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