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荣松贵金属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王宏辉
91440300083408123N
100万元人民币
-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蚌岭村桂花路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7条,开庭公告3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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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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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2024-03-08
--
2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局
2023-02-27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2023-02-27
--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24603055】。详见判决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2-02-10
〔2021〕粤03民终7393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4-03-08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
--
--
2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
2023-02-27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粤0306执2023号
2022-02-10
(2021)粤03民终739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16]第83929355号
旧标准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br>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蚌岭村桂花路8号<br>法定代表人:王宏辉<br>成立日期:2013-11-14
...更多
--
2099-12-3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440301001012013111411591
新标准
440301001012013111411591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蚌岭村桂花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宏辉;成立日期:2013-11-14
...更多
2013-11-14
2099-12-3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粤0306执2023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07-18
2
合同纠纷
(2021)粤0306执恢1836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11-23
3
合同纠纷
(2021)粤03民终7393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30元,由上诉人深圳灵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1-09-30
4
合同纠纷
(2020)粤0306执20267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根据再审结果,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1-01-20
5
合同纠纷
(2020)粤0306执2026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粤0306执202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0-11-12
6
合同纠纷
(2019)粤0306民初10290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公明支行
被告:
深圳灵贝科技有限公司,杨振坤,深圳市荣松贵金属投资有限公司,王宏辉,Z某某
4328703.55
一、被告深圳灵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公明支行贷款本金4200000元及利息122172.44元、罚息4330.78元、复利2200.3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3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Y某某、被告荣松公司、被告W某某、被告Z某某对被告深圳灵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Y某某、被告荣松公司、被告W某某、被告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灵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30元,由被告深圳灵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Y某某、被告深圳市荣松贵金属投资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被告Z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05-19
7
合同纠纷
(2019)粤03民辖终2450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9-1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粤0306民初10290号
其他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5-18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粤0306民初10290号
其他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3-02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粤0306民初16055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公明支行
被告:
Z某某,Y某某,深圳市荣松贵金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灵贝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9-09-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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