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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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50000 | (2024)鄂0281执恢39号 | 大冶市人民法院 | 2024-01-22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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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鄂0281执482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9-05 |
2 | 用益物权纠纷 | (2016)鄂0281民初4392号 | 被告 | 原告: 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K某某,H某某,C某某,阳新县兴国镇武建料具租赁站 | 1150000 | 一、被告H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C某某、H某某、K某某、阳新县兴国镇武建料具租赁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0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05元,由原告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74元,被告H某某负担14531元,被告C某某、H某某、K某某、阳新县兴国镇武建料具租赁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1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