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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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无 | --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2020-07-01 | 〔2020〕桂0122民初639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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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桂0122执1456号 | 2020-07-01 | (2020)桂0122民初639号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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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桂0122执145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0-11-19 |
2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22民初639号 | 被告 | 原告: 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广西伟银投资有限公司,平果县福满地大酒店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W某某,H某某,卢新辉,W某某 | 21836125.14 | 被告广西伟银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本金19979000元;
被告广西伟银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的计算:1、以1998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分段计付;2、以199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基础上又上浮50%计付;以19979999.82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基础上又上浮50%计付;以1997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基础上又上浮50%计算;以1997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40%基础上再上浮50%分段计付,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857125.14元);
被告广西伟银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复利(复利的计算:以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按季付息方式计算的,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日产生的未付当季利息,从当季利息未付之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基础上又上浮50%分段计付;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上述当季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40%基础上再上浮50%分段计付);
四、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对抵押物即被告平果县福满地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果县(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马头字第××、20××59、20××60、20××61、20××62、20××63、20××64、20××65号)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17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722元由被告广西伟银投资有限公司、平果县福满地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权利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5-13 |
3 | 其他 | (2020)桂0122执保110号 | 被申请人 | - | -- | -- | 2020-04-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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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桂0122民初639号 | 被告 | 原告: 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广西伟银投资有限公司,平果县福满地大酒店有限公司,L某某,H某某,L某某,W某某,W某某,H某某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