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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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贺州市景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闽园木业有限公司支付报酬35469元;
被告贺州市景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闽园木业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35469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64元,财产保全费391元,由被告贺州市景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贺州市景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闽园木业有限公司支付报酬35469元;
被告贺州市景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闽园木业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35469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64元,财产保全费391元,由被告贺州市景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19-08-15 | 〔2019〕桂0102民初2972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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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桂0102执3207号 | 2019-08-15 | (2019)桂0102民初2972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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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桂0102民初2972号 | 被申请人 | - | 49450.54 | 一、冻结担保人T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2362.54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贺州市景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88元。
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