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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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21601059】。一、原告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春鼎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确认被告惠州春鼎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从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的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环保费、通讯费、住宿费等共计9520706.16元。二、被告惠州春鼎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从2021年9月1日开始每月1日支付50万元给原告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直至付清为止。三、案件受理费3922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由被告惠州春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惠州春鼎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欠款项的最后一期同时支付。 ...更多 | --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2-03-21 | 〔2021〕粤1322民初151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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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1322000142853 | -- | 研发、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制品(不含电镀铸造工序)、塑胶制品(不含废旧塑胶)、电子产品;电子通讯设备及其配件、通讯器材配件、通用设备配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更多 | -- | 2099-12-31 |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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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粤1322执135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2)粤1322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春鼎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2-05-27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粤1322执228号 | 其他 | - | -- | -- | 2021-02-01 |
3 | 合同纠纷 | (2020)粤13民终3849号 | 被告 | - | 40656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用40656元,由上诉人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1-1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972执484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9-22 |
5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粤1322执保62号 | 被申请人 | - | -- | -- | 2020-02-26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972民初6770号 | 被告 | 原告: 东莞鑫吉圆研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春鼎科技有限公司 | 400000 | 一、限被告惠州春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东莞鑫吉圆研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其中100000元自2019年7月1日开始,另100000元自2019年8月1日开始,均计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鑫吉圆研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8元、保全费1592元,均已由原告东东莞鑫吉圆研磨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鑫吉圆研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53元、保全费90元,由被告惠州春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4265元、保全费15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10-12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322执108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粤1322执1083号案申请执行人柏安美创新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春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19-08-30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322执108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粤1322执1080号案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德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春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19-08-30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972民初6770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东莞鑫吉圆研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春鼎科技有限公司 | -- | 为普通程序。审 | 2019-05-10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972民初6770号 | 被申请人 | - | 214499 |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春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4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4-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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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322民初1719号 | 被告 | 原告: 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春鼎科技有限公司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1-04-07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1322民初1515号 | 被告 | 原告: 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春鼎科技有限公司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1-03-25 | |
3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0)粤13民终3849号 | 被告 | -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4 | |
4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0)粤13民终3849号 | 被告 | -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9 | |
5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粤1322民初576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宇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春鼎科技有限公司 | 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0-02-25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972民初6770号 | 被申请人 | -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