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

注销 长三角华东
潘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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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069638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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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浙行申232号
申请人
-
--
本案指令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20-09-15
2
其他
(2019)浙0226民初5396号
原告
原告:
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
41674
被告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占用费41674元。 如果被告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842元,由被告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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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3
其他
(2019)浙行终1743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省人民政府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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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4
其他
(2019)浙02行终236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2019-09-26
5
其他
(2019)浙行终130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2019-09-19
6
其他
(2019)浙02行终16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3-25
7
其他
(2018)浙0212行初164号
原告
原告:
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宁海县人民政府桃源街道办事处
--
驳回原告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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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8
其他
(2018)浙0212行初197号
原告
原告:
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驳回原告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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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批准
(2019)浙行终1743号
上诉人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1-21
2
物权保护纠纷
(2019)浙0226民初5396号
原告
原告:
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中晟恒业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9-10-10
3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019)浙02行初66号
原告
原告:
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10
4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018)浙02行初139号
原告
原告:
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05
5
乡政府
(2018)浙0212行初164号
原告
原告:
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宁海县人民政府桃源街道办事处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11-01
6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018)浙02行初139号
原告
原告:
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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