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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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 | 变更类型:经营场所;变更前内容:经营地址:榆次南关村委院内;;变更后内容:经营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南关村委院内; ...更多 | -- | 2099-12-31 | 山西省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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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晋0702执恢27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1)榆商初再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8-06 |
2 | 其他 | (2011)榆商初再字第306号 | 申请人 | - | 180452 | 一、撤销本院(2011)榆商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
二、原审被告晋中市九江通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原审原告智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榆次水泥分公司剩余货款180452元,并从2011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六个月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原告利息180天,共计10412元(180452×5.85%×2/365×180)。
三、驳回原审原告智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榆次水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0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共计4970元,由原审被告晋中市九江通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