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田灌溉研究所

正常 华中
周国民
12100000417088140U
117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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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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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9

    供应商 45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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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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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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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批发和零售业
--
2099-12-31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豫14民终2162号
被上诉人
-
242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上诉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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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豫0711民初425号
被告
被告:
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246506.99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S某某109351.6元。 二、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田灌溉研究所27804.39元。 为简便手续,以上两项判决折抵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直接付给S某某81547元,付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田灌溉研究所27804元。 三、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田灌溉研究所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S某某负担1900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田灌溉研究所负担840元;反诉费50元,S某某负担35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田灌溉研究所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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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4
3
合同纠纷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87号
申请人
-
--
驳回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田灌溉研究所的再审申请
2014-12-1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豫0721民初333号
被告
原告:
中恒国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田灌溉研究所
新乡县人民法院
2022-04-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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