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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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需发文 | 不需发文 | 威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资质申请 | 2022-08-25 | 2099-12-31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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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纠纷 | (2022)鲁1002民初3763号 | 原告 | 原告: 威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恒大西区置业有限公司 | 863469.83 | 一、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威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863469.83元及利息(以863469.8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济南恒大西区置业有限公司对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7元,由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恒大西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23 |
2 | 其他 | (2022)鲁1092民初1147号 | 原告 | 原告: 威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 | 532981.24 | 一、被告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威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32981.24元及利息(以532981.2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4元,由被告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7-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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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威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威海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恒大西区置业有限公司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22-08-23 | |
2 | 票据纠纷 | (2022)鲁1092民初1147号 | 原告 | 原告: 威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