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腾飞尘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宋健
9165422108536120XU
5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二支河牧场汇干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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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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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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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7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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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2115615
--
额敏县人民法院
2023-09-19
〔2023〕新4221诉前调确467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38895
--
额敏县人民法院
2023-01-04
〔2022〕新4221民初1916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11200
--
额敏县人民法院
2022-12-08
〔2022〕新4221诉前调确156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新疆腾飞尘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运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包含运费)261796.80元、利息434元,合计262230.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新疆腾飞尘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运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261796.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计50%计算)。 三、被告新疆腾飞尘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运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1835.28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合计2335.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四、被告宋健对被告新疆腾飞尘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5.84元,减半收取计2622.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腾飞尘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宋健对该费用的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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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2022-06-09
〔2022〕新0202民初194号
5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101800
--
额敏县人民法院
2022-02-10
〔2021〕新4221民特203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执行人给付98968元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0〕兵9001民初1807号

失信信息 7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新4221执1512号
2023-09-19
(2023)新4221诉前调确467号
额敏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新4221执52号
2023-01-04
(2022)新4221民初1916号
额敏县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新4221执1971号
2022-12-08
(2022)新4221诉前调确156号
额敏县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新0202执220号
2022-06-09
(2022)新0202民初194号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5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2)新4221执465号
2022-02-10
(2021)新4221民特203号
额敏县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兵9001执1599号
2021-04-26
(2020)兵9001民初1807号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兵9001执323号
2021-01-18
(2020)兵9001民初1807号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0105执343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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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8
2
其他
(2022)新4221执恢4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新42**执恢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3-03-01
3
其他
(2022)新4221执100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2-10-1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0202执22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2)新0202执2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疆腾飞尘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宋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运业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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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5
劳务合同纠纷
(2022)新4221执46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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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6
劳务合同纠纷
(2022)新4221执47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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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0202民初194号
被告
原告: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运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腾飞尘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62730.8
一、被告新疆腾飞尘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运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包含运费)261796.80元、利息434元,合计262230.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新疆腾飞尘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运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261796.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计50%计算)。 三、被告新疆腾飞尘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运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1835.28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合计2335.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四、被告宋健对被告新疆腾飞尘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5.84元,减半收取计2622.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腾飞尘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宋健对该费用的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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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8
其他
(2021)新4221民初1211号
被告
原告:
额敏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腾飞尘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40401.38
一、在租赁期限内(自2020年2月起至2025年2月止),被告新疆腾飞尘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配合原告额敏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原有供配电设施予以通电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驳回原告额敏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争议标的金额39764.3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元,投递费120元,计517元,原告额敏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47元,被告新疆腾飞尘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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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9
其他
(2020)新0104执240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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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10
其他
(2019)新4221民初993号
其他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019-04-2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新4221民初2164号
被告
原告:
额敏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新疆腾飞尘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S某某
额敏县人民法院
2019-07-23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新4221民初2490号
被告
原告:
额敏县建阳石材店
被告:
S某某,新疆腾飞尘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额敏县人民法院
2017-11-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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