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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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认定成交结果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 黑龙江省财政厅 | 2023-07-14 | 黑财采投处202352号 | |
2 |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检查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19〕15号)的要求,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2018年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招标公告没有注明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成交公告缺少主要成交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人地址、采购文件未与中标结果同时公告等)、未组织评审委员会推选评审组长、评审报告无磋商情况、逾期退还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等问题。 ...更多 | 责令整改,请在接到本处理决定15日内,将整改情况反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 | 黑龙江省财政厅 | 2020-09-14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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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营业执照 | 变更前内容:刘亚林; 变更后内容:孙光远; | 2019-09-20 | 2099-12-31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91230100726888379U | 营业执照 | 国内招标采购业务;工程招标业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购业务;政府采购业务;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咨询业务;项目代建与项目管理业务,工程监理业务;工程造价咨询及设计服务;招投标业务咨询;代理进出口业务;招标采购咨询相关业务培训服务;房屋租赁。 ...更多 | 2020-08-11 | 2099-12-31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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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黑01民终3932号 | 被上诉人 | - | 800000 | 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F某某投标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33447元,由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由F某某负担216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47元,由F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6-24 |
2 | 其他 | (2018)黑01行终66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9行初37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不予受理对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违法。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6-19 |
3 | 其他 | (2017)黑0109行初3号 | 第三人 | 原告: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 | -- | 一、撤销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关于对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卷烟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投诉书的回复》;
二、责令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对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驳回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各负担25元。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20 |
4 | 其他 | (2017)黑0109行初2号 | 第三人 | 原告: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 | -- | 一、撤销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关于对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卷烟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投诉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责令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对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驳回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各负担25元。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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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黑0103民初4324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16 | |
2 | 合同纠纷 | (2020)黑0103民初4324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