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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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11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9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9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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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11 |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9 |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9 |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06 |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13 |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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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闽0424执20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8-05 |
2 | 其他 | (2018)闽0424执605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2-16 |
3 | 其他 | (2019)闽0424执92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宁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4执9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0-28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闽0424民初153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H某某,季勇,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 | 17800000 | 一、H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W某某欠款5000000元;
二、J某某应对H某某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5000000元中的2800000元欠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应对H某某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5000000元承担偿还债务的抵押担保责任,即W某某在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设立抵押担保的房产(坐落于福建省宁化县华侨经济开发区,房屋产权证号:宁产权证第××号,宁房他证字第××号)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33.34元,由W某某负担6233.34元,H某某、J某某、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负担4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06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闽04民终1092号 | 被上诉人 | - | 5633334 | 一、撤销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4民初8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W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33.34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8-08-28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闽0424民初84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H某某,季勇,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 | 2600000 | 一、H某某、J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W某某借款26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借款2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
二、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33.34元,由W某某负担21233.34元,H某某、J某某、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30 |
7 | 合同纠纷 | (2017)闽0424民初58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 | 7461375 | 一、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工程款7,431,375元;
二、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拖欠工程款利息(其中以6,8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1.0875%计算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1.0875%计算利息);
三、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L某某支付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费18,625元;
四、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费11,3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63.38元,由L某某负担363.38元,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负担79,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22 |
8 | 其他 | (2018)闽0424行审7号 | 被执行人 | - | 164416 | 一、对宁化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宁人防征[2017]1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64416元,并交纳执行费2366元。
三、被执行人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1-25 |
9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闽04民终1383号 | 上诉人 | - | 3272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由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1-30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424民初595号 | 被告 | 被告: 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 | 45235 | 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沙县顺兴和彩钢瓦厂货款45,235元及延期履行金(以45,235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元,由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1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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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H某某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2019-08-22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H某某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2019-02-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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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闽0424民初153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H某某,J某某,欧尚(福建)箱包有限公司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2019-05-20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闽04民终1092号 | 被上诉人 | -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3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4民终1383号 | 上诉人 | -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