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六食许准字﹝2023﹞第3415021585号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准予通知书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3-12-20 | 2028-12-19 |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3415222023111002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六安市烟草公司冯井烟草专卖管理所(服务站) | 2023-11-10 | 2024-02-10 | 霍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JY33415621003531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3-09-13 | 2027-11-27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JY33415621004833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3-09-27 | 2028-09-26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JY33415000002757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2022-11-15 | 2099-12-31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20220325-1 | 安徽省烟草公司六安市公司消防备案 | 安徽省烟草公司六安市公司消防备案 | 2022-03-25 | 2099-12-31 |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JY33415000002765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2023-09-14 | 2099-12-31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341522﹝2021﹞A20021 |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 2021-05-28 | 2071-05-28 |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0)皖1525民初964号 | 第三人 | 原告: J某某,W某某 被告: 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 615261.92 | 一、被告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J某某、W某某工程质保金207630.96元;
二、被告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J某某、W某某工程质保金的利息,以207630.96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J某某、W某某工程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四、被告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J某某、W某某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履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款交本院转付(账号:34×××10;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汇款单须注明案号)。
五、驳回原告J某某、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11 |
2 | 劳动争议 | (2019)皖15民终202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8-30 |
3 | 劳动争议 | (2019)皖1502民初3412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安徽省烟草公司六安市公司 | -- | 驳回原告T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02 |
4 | 合同纠纷 | (2018)皖民申1360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更多 | 2018-12-21 |
5 | 合同纠纷 | (2018)皖15民终680号 | 第三人 | - | 811588.32 | 一、撤销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5民初4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J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5民初4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J某某、W某某工程款811588.32元及该款自2016年1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J某某、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280元、鉴定费26000元,由J某某、W某某负担12000元,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280元,由J某某、W某某负担5280元,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6-13 |
6 | 其他 | (2018)皖15民终604号 | 第三人 | - | 100000 |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六安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更多 | 2018-04-23 |
7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皖民申1096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7-07-04 |
8 | 合同纠纷 | (2017)皖15民终136号 | 上诉人 | - | 28000 | 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2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X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均由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3-06 |
9 | 合同纠纷 | (2016)皖1502民初2451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安徽省烟草公司六安市公司 | 28000 | X某某与安徽省烟草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安徽省烟草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08 |
10 | 劳动争议 | (2015)霍民一初字第02018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安徽省烟草公司六安市公司 | -- | 准予原告Q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 2015-10-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3)皖15民终3011号 | 其他 | -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19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皖1525民初207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省烟草公司六安市公司 被告: 霍山县信易达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2022-03-07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皖1525民初1184号 | 被告 | 原告: 霍山县信易达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烟草公司六安市公司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9-06 | |
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皖1525民初1423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霍山县思塔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9-01 | |
5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皖1525民初1184号 | 被告 | 原告: 霍山县信易达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烟草公司六安市公司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7-21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皖1525民初964号 | 第三人 | 原告: J某某,W某某 被告: 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7-22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其他 | 原告: J某某,W某某 被告: 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7-22 | |
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皖1525民初964号 | 第三人 | 原告: J某某,W某某 被告: 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7-22 | |
9 | 劳动争议 | (2019)皖1502民初3412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安徽省烟草公司六安市公司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7-01 | |
10 | 保险纠纷 | (2018)皖1502民初3213号 | 其他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