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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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兴市志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违法事实:1、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你单位2017年9月取得上海烨露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开票日期2017年9月26日,货物名称“开平板”、“H型钢”等,发票代码3100171130,发票号码35961588-35961598,金额合计1035373.51元,税额合计176013.49元,价税合计1211387元。经调查,你单位取得上述11份发票过程如下:你单位2017年7月到9月与衢州汉星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和嘉兴东方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同,负责晓星氨纶(衢州)有限公司、晓星氨纶(嘉兴)有限公司车间设备的安装改造。因需要大量钢材,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乔赶经别人介绍,联系到做钢材生意的供货商金荣国,在谈好价格、发货日期后,由金荣国将原材料用大货车分7次直接拉到工地,其中晓星氨纶(衢州)有限公司工地4次,晓星氨纶(嘉兴)有限公司工地3次,运费由金荣国承担。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乔赶将货款以现金方式分次付给金荣国,并在最后一次付款时,金荣国提供了全部货款的收据。交易完成后,金荣国提供给你单位上述11份发票。现金荣国已无法联系。在上述业务过程中,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乔赶明知上述11份发票所列货物是与金荣国而非上海烨露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并且未曾去过上海烨露实业有限公司也未核实过金荣国是否为上海烨露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仍接受了上述11份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情形。你单位将上述11份发票在2017年9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6602.8元,在2017年10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09410.69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签发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我局调查核实,上述11份发票为你单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 ...更多 | -- | 嘉兴市税务局 | 2021-01-15 | 嘉税二稽罚〔202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