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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蔡高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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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元人民币
-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23号车间区60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5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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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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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局
2023-05-29
--
2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0年年度报告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局
2022-05-09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经营异常
--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局
2020-08-28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偿还借款、利息、担保费、受理费等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10-18
〔2018〕粤03民终25570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广东鑫德盛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借款本金1350761.17元及利息(自2016年0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 二、被告深圳市金寿康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寿康现代药房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蔡高裕、苏少红、何晓珊对被告广东鑫德盛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3480元(原告预交),由七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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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宁市人民法院
2017-02-24
〔2016〕粤5281民初194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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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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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
--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0-08-28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
--
--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0)粤0303执异275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异议人C某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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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5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8)粤03民终25570号
上诉人
-
6660000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26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264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26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M某某本金291万元及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止的利息84万元;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26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M某某支付利息,利息以29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7月13日起计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C某某、深圳市冠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寿康药业有限公司对C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520元,由M某某负担880元,由C某某、C某某、深圳市冠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寿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36640元;一审案件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C某某、C某某、深圳市冠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寿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83元,由M某某负担880元,由C某某、深圳市冠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3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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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3
合同纠纷
(2017)粤5281执441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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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4
其他
(2016)粤5281民初194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
被告:
广东鑫德盛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寿康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寿康现代药房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蔡高裕,苏少红,H某某
1350761.17
一、被告广东鑫德盛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借款本金1350761.17元及利息(自2016年0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 二、被告深圳市金寿康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寿康现代药房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H某某对被告广东鑫德盛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3480元(原告预交),由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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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5
合同纠纷
(2016)粤5281民初194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
被告:
广东鑫德盛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寿康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寿康现代药房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蔡高裕,苏少红,H某某
1350761.17
一、被告广东鑫德盛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借款本金1350761.17元及利息(自2016年0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 二、被告深圳市金寿康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寿康现代药房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H某某对被告广东鑫德盛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3480元(原告预交),由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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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民间借贷纠纷
深圳市冠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寿康药业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10-1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C某某、深圳市冠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7-11-0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8)粤03民终25570号
上诉人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27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8)粤03民终25570号
被告
被告:
深圳市冠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寿康药业有限公司
深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27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7)粤0303民初12643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深圳市冠洲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8-01-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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