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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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21)豫1525行初46号 | -- | 固始县人民法院 | 2021-10-21 | 〔2021〕豫1525行初46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21)豫1525行初4号 | -- | 固始县人民法院 | 2021-10-20 | 〔2021〕豫1525行初4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20)豫1525行审58号 | -- | 固始县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豫1525行审58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20)豫1525行审97号 | -- | 固始县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豫1525行审97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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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1525执恢357号 | 2023-04-18 | (2021)豫1525行初46号 | 固始县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豫1525执4104号 | 2021-10-21 | (2021)豫1525行初46号 | 固始县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豫1525执4097号 | 2021-10-20 | (2021)豫1525行初4号 | 固始县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豫1525执2431号 | 2020-10-29 | (2020)豫1525行审58号 | 固始县人民法院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豫1525执1639号 | 2020-08-27 | (2020)豫1525行审97号 | 固始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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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豫1525执410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固始县胡族铺五鑫新型建材厂负有继续履行行政罚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1-12-22 |
2 | 其他 | (2021)豫1525执409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固始县胡族铺五鑫新型建材厂负有继续履行行政罚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1-12-22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1)豫1525民初888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R某某,固始县胡族铺五鑫新型建材厂 | --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 2021-12-09 |
4 | 其他 | (2021)豫15行终150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上诉人固始县胡族铺五鑫新型建材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固始县胡族铺五鑫新型建材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04-21 |
5 | 其他 | (2020)豫1525执243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5行审58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固始县胡族铺五鑫新型建材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固始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0-12-25 |
6 | 其他 | (2020)豫1525执163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固始县胡族铺五鑫新型建材厂负有继续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0-11-18 |
7 | 其他 | (2020)豫1525行审97号 | 被执行人 | - | 10000 | 准予执行固始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固环罚决字〔2019〕第16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缴纳罚款伍万元整内容。
此项裁定内容,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7-13 |
8 | 其他 | (2019)豫1525执291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固始县胡族铺五鑫新型建材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固始县自然资源局履行缴纳罚款、上缴违法所得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0-06-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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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2021)豫15行终239号 | 原告 | 原告: 固始县胡族铺五鑫新型建材厂 被告: 固始县环境保护局 |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2 | |
2 | 其他 | (2021)豫15行终150号 | 上诉人 | - |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
3 | 行政处罚 | (2021)豫1525行初4号 | 原告 | 原告: 固始县胡族铺五鑫新型建材厂 被告: 固始县环境保护局 | 固始县人民法院 | 2021-01-27 | |
4 | 行政处罚 | (2021)豫1525行初4号 | 原告 | 原告: 固始县胡族铺五鑫新型建材厂 被告: 固始县环境保护局罚款一案 | 固始县人民法院 | 2021-01-27 | |
5 | 其他 | (2020)豫15行终211号 | 被上诉人 | - |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