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捷优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李永华
91310116698767632X
1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51号2幢1143-1148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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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沪0116民初12158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捷优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爱地贸易有限公司
118000
一、被告宁波市爱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捷优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8,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上海捷优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30元,由被告宁波市爱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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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沪0116民初10161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捷优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达维化工有限公司
201242.5
被告青岛达维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捷优化工有限公司尚欠货款人民币201,242.50元及该款自2014年9月16日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2元、公告费690元,共计5,332元,由被告青岛达维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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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达维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7-04-1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捷优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7-01-05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运输合同纠纷
上海震豹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7-01-05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沪0116民初12158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捷优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爱地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7-11-1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沪0116民初12158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捷优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爱地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7-10-12
3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上海捷优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Z某某,上海同翔快递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7-04-10
4
危险驾驶罪
--
原告
原告:
上海捷优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6-11-16
5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上海捷优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达维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6-1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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