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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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07月2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江门市蓬江区杜阮北路路段对粤J97F11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得知,江门市蓬江区中燃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使用该车在江门市蓬江区杜阮厂房装载1000升酒精,运往蓬江区白沙客户,随车货物单号NO:1002396。该趟运费200元,到达目的地收取。驾驶员现场不能出示该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该车行驶证登记人、实际使用人和日常管理人均是江门市蓬江区中燃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经调查,江门市蓬江区中燃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经委托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化验,证实该车次运载的酒精属于危险货物。江门市蓬江区中燃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使用粤J97F11轻型厢式货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更多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 30000 |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 2022-08-12 | 粤江交罚〔2022〕010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