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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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784民初2766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丞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 120640 | 1、由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浙江丞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货款5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由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丞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640元;
3、驳回原告浙江丞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D某某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7-2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784执1788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2-07-1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784执1789号 | 申请人 | - | 43810.34 | 一、被执行人Z某某在(2022)浙0784执1789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Z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3810.34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6-02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784执1359号 | 申请人 | - | 49120 | 一、被执行人W某某在(2022)浙0784执1359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W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912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4-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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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浙0784民初2766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丞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3-07-06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浙0784民初2766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丞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3-07-06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浙0784民诉前调3426号 | 申请人 | -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3-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