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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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24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10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4 | -- | |
4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1-11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14 | -- | |
6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15 | -- | |
7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08 | -- | |
8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7-03 | -- | |
9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15-06-02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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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4-04-22 |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4-01-05 |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3-07-24 |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10 |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04 |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6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2-01-11 |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7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14 |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8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0-07-15 |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9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8 |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10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03 |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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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苏0482执6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4)坛商初字第0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12 |
2 | 合同纠纷 | (2015)天执字第110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4)天商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10-12 |
3 | 合同纠纷 | (2014)天商初字第1215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开普纸制品有限公司,金坛市天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罗永建,L某某 | 10089141.95 | 一、常州市开普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18200元,利息57477.95元(该利息算至2014年8月18日),并支付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按照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常州市开普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13464元。
三、金坛市天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在最高额5000000元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开普纸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137元,由常州市开普纸制品有限公司、金坛市天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5-01-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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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4)天商初字第1215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坛市天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常州市开普纸制品有限公司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15-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