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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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5月31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郓城县分局执法人员高雪健、侯秀岭在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有我局执法人员高雪健、侯秀岭电子执法证打印件、郓城县司法局公告第1号《关于公布全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打印件,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勇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陈明亚身份证复印件、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回执》复印件,2022年5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打印件,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调查部门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单位证明》、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和《关于印发<菏泽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菏环发[2022]12号)复印件,《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菏郓环责改字[2022]第106010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调查部门提供的裁量计算截图打印件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更多 |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 25000 |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郓城县分局 | 2022-08-15 | 菏郓环罚字〔2022〕第106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