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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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办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前大灯,规格型号:FC-3AC,4个;2、前大灯,规格型号:FE-7,1个;3、空气滤芯,规格型号:EC-7,84个;4、机油滤芯,规格型号:479Q,39个;二、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8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80元(壹仟零捌拾元整)上缴国库。 ...更多 | 1080 |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9-06 | 官市监处字〔2022〕2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