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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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黔02民终1738号 | 被上诉人 | - | 8358 |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经营管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L某某支付生活费8358元;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20元(L某某预交),由L某某负担10元,由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经营管理分公司负担10元(与生活费一并向L某某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7-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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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黔02民终1738号 | 被上诉人 | - |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
2 | 劳动争议 | (2021)黔02民终1738号 | 被上诉人 | - |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
3 | 劳动争议 | (2020)黔0201民初486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经营管理分公司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
4 | 劳动争议 | (2020)黔0201民初486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经营管理分公司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