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务恒业供水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姬铭
91371624756399074R
4529.2万元人民币
-
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一路富源二路交叉口南首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4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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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沾审批字﹝2021﹞59号
新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沾化区水库连通工程
2021-10-26
2099-12-31
滨州市沾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
沾审建环书﹝2022﹞2号
新标准
关于山东水务恒业供水有限公司 沾化区水库连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东水务恒业供水有限公司沾化区水库连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2022-04-22
2099-12-31
滨州市沾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3
旧标准
--
工业供水;水处理;供水项目投资建设;管道安装、维修;管件、仪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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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沾民一初字第158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B某某
被告:
山东水务恒业供水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公司
369075.09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B某某、B某某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B某某、B某某249075.09元; 三、驳回原告B某某、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5元,由被告山东水务恒业供水有限公司负担6745元,由原告B某某、B某某负担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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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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