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陈鹏
91220102MA154TDY5L
5000万元人民币
-
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卫星路商住区茗月小区3[幢]114号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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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
2024-01-05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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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2)吉0102民初5457号
被告
原告:
张某
被告:
吉林省中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0000
吉林省中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张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吉林省中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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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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