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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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0份,金额168.07万元,税额28.57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2.00万元。 ...更多 | -- | -- | -- | 2020-12-14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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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3)浙0212执1030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3)浙0212执10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4-21 |
2 | 合同纠纷 | (2021)浙0212民初10293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L某某,L某某 | 5592659.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6月4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请求
1.被告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9423.13元,支付欠息21463.27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并按照罚息利率对上述全部本金为基数计算罚息、上述利息为基数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2.原告对被告L某某、L某某抵押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上东商务中心2幢〈5-10〉,〈5-11〉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L某某、L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认定
事实
一、贷款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中河支行。
二、借款人: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
三、借款金额:1000000元。
四、借款期限: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17日。
五、约定利率、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浮动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2.41%确定浮动幅度,以月为浮动周期进行调整,首期执行年利率5.7598%;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构成违约,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六、借款用途:货款。
七、款项交付: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12月26日分别向借款人发放借款50000元、950000元,共计1000000元。
八、担保情况:被告L某某、L某某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上东商务中心2幢〈5-10〉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甬房权证江东字第XXXX号、甬房江东共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甬国用(2009)第2400042号]为原告向被告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7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950000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8)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93800号];被告L某某、L某某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上东商务中心2幢〈5-11〉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甬房权证江东字第XXXX号、甬房江东共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甬国用(2009)第2400045号]为原告向被告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7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580000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8)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93857号]。以上抵押的担保范围均为合同项下产生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被告L某某、L某某为原告向被告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7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1000000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债权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九、尚欠本息:被告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未按期足额还款,截至2021年4月20日,被告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尚欠借款本金999423.13元、罚息21463.27元。
裁判理由
涉案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现借款已到期,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归还所有尚欠借款本金并支付罚息,但罚息不得重复计算复利。被告L某某、L某某以其名下房地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原告有权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L某某、L某某为被告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L某某、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追偿。被告L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归还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423.13元,支付罚息21463.27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如被告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L某某、L某某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上东商务中心2幢〈5-10〉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8)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93800号]、宁波市鄞州区上东商务中心2幢〈5-11〉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8)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93857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L某某、L某某对被告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L某某、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3988元,减半收取6994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L某某、L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上诉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更多 | 2021-09-03 |
3 | 其他 | (2019)浙0212执4526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9-26 |
4 | 其他 | (2019)浙0212行审214号 | 被执行人 | - | -- | 对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甬税稽罚〔2018〕12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4-28 |
5 | 其他 | (2017)浙0683民初7324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奥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江东精德尔机械制造厂 | -- | -- | 2017-09-21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0683民初7324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奥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江东精德尔机械制造厂 | -- | 本案按浙江奥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7-09-21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甬东商初字第3909号 | 被告 | 原告: 台州市亿莱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江东精德尔机械制造厂 | 113750 | 准许原告台州市亿莱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江东精德尔机械制造厂起诉。
本案受理费257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6-05-23 |
8 | 合同纠纷 | (2008)绍中民二终字第25号 | 上诉人 | - | 210000 | -- | 2008-01-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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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212民初10293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L某某,L某某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
2 | 人事争议 | (2020)1938号 | 被告 | 被告: 宁波市鄞州精德尔机械制造厂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