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京为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王建斌
914301116895421676
500万元人民币
-
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友信机电商城8栋104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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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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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雨花)登字﹝2022﹞第35660号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2022-09-14
2029-06-24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雨民初字第06822号
原告
原告:
湖南京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39000
被告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京为科技有限公司欠款39000元及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94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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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雨民初字第05427号
原告
原告:
湖南京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醴陵泓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70206
被告醴陵泓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湖南京为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7020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778元,由被告醴陵泓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5-12-24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Y某某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16-06-0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Y某某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16-01-3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雨民初字第06822号
原告
原告:
湖南京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16-05-0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雨民初字第05427号
原告
原告:
湖南京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醴陵泓嘉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15-1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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