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艺成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朱伟亮
91440605MA4WUQ0P2N
50万元人民币
-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显子岗大坑桥(车间2)首层自编2号之一(住所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7条,开庭公告5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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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被执行人 1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粤0605民初18664号
原告
-
35416.81
一、本案本诉按佛山市艺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95.94元(被告已预交45112.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多预交的35416.81元,经被告向本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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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5民初12545号
被告
-
420763.4
一、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艺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40763.40元予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巨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二、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巨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0000元予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艺成科技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巨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艺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229.02元,财产保全费2239.34元,合共5468.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8.81元,由被告负担5429.55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928.41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00元,由被告负担1028.41元。相抵后,被告应承担诉讼费4529.55元。原告多预交诉讼费的4529.5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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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5民初12545号
被申请人
-
343868.52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艺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3868.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39.34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巨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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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4
其他
(2020)粤06行终748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12-07
5
其他
(2020)粤0606行初536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艺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驳回原告佛山市艺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佛山市艺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50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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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民初3744号
被告
-
93533
一、被告佛山市艺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南海美冠粉体有限公司货款34747.50元及利息(以货款34747.5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佛山市南海美冠粉体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佛山市艺成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品不符合约定造成的损失18200元。 三、被告佛山市艺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原告佛山市南海美冠粉体有限公司不符合约定的粉末(产品型号详见附件)合计546Kg(货款金额合计5838元)。退货后,上述第一项货款34747.50元中应扣除5838元。 四、驳回被告佛山市艺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34.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 本案反诉受理费772.98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22.71元,原告负担250.27元。原告负担的反诉费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迳付被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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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7
劳动合同纠纷
(2018)粤0605民初11674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艺成一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确认佛山市艺成一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L某某在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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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民初952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佛山市南海驭成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艺成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2
劳动争议
(2020)粤0605民初10796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艺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3
行政确认
(2020)粤0606行初536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艺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06-17
4
劳动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民初952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佛山市南海驭成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艺成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0-05-2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民初3744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美冠粉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艺成一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0-05-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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