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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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皖1623民初5956号 | 原告 | 原告: 中苏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中贝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韩徐赟,F某某 | 8391484.7 | 一、被告江苏中贝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苏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8216481.09元;
二、被告江苏中贝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苏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2208.61元;
三、被告江苏中贝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苏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0000元、担保费12795元;
四、被告C某某、韩徐赟、F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C某某、韩徐赟、F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中贝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苏科技(安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中贝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韩徐赟、F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10-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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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皖1623民初5956号 | 其他 | -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2023-08-16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皖1623民初5956号 | 原告 | 原告: 中苏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中贝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F某某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2023-08-16 |